
梅仙镇耕地保护公开信
全镇广大村(居)民朋友:
你们好!
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要求牢牢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以及粮食安全底线。广大农民作为耕地的拥有者和直接使用人,更需了解保护耕地对我们生产、生活的重要意义,希望大家积极承担起保护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发挥好村级耕地保护的“前哨”作用,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破坏耕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村(社区)报告。现将耕地保护的有关政策公布如下:
一、耕地用途应知悉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花、油料、糖类、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二、耕保政策要知晓
(一)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耕地用途“五不得”: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耕地保护“六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违法用地监控严
自然资源卫星图片执法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政区域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我国资源卫星监测照片分辨率可达到1—2.5米级,土地上的房屋、田块、湾塘、道路,街道上的树木,田里的塑料大棚等都能清晰监测到。卫片如同“天眼”,只要动土,各种非法占地情况都会一览无余。
四、违法占地后果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涉及违法占用耕地的,不仅要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还要受到严厉惩处。
(一)面临巨额罚款
1.违法占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至1000元,意味着违法占用土地1亩最高可罚66.6万元。
2.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属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形。
五、耕地安全共守护
土地是我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生活、生产的基础,是人民的生存保障,是农村家园的重要财富。为更好地保护耕地,将饭碗牢牢地端在我们自己手中,大家要将耕地保护视为头等大事,自觉参与耕地保护,配合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共同守护这片珍贵的土地。在此,我们呼吁全镇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土地违法行为积极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30-6771005)。同时,我镇也将继续加大耕地保护力度,通过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开展耕地整治恢复和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最后,衷心感谢大家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携手共进,以身作则,不断提升耕地保护红线意识和违法监督意识,为我镇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祝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生活美满!
梅仙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责编:罗紫淅
来源:梅仙镇城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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